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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限于税率为4%。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煤炭销售额。
纳税人将其铁矿的原煤,自用作倒数生产浸选煤的,在原煤收押用于环节不交纳资源税;自用作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不应交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铁矿的原煤加工为浸选煤销售的,以浸选煤销售额除以折算率作为增值税煤炭销售额计算出来交纳资源税。
浸选煤销售额还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还包括煤矸石;纳税人将其铁矿的原煤加工为浸选煤出租的,视同销售浸选煤。浸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此外,对中风期煤矿铁矿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中风期煤矿,是指剩下可采储量上升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不含)以下,或者剩下服务年限不多达5年的煤矿。
对填充铁矿移位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上增税无法变换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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